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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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all.lee
的確拿稅金就該替百姓做事,這點沒錯
但的確你說議員是官員那有點奇怪,議員是民選的,是受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範,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也都屬於這個類別
你所說的官員其實應該就是「公務員」,公務員都要接受國家考試及格才能擔任,公務人員底下還分為狹義受到刑法規範的或者廣義的服務政府人員,也只有這種公務人員才有前面朋友所講的「職等」差異
兩者被規範的法律和所執行的工作都是不同的
所以當然兩者不同,在台灣這兩個職位都拿國民稅金做事沒錯,但蘋果是蘋果,橘子是橘子,說清楚一點是比較好,避免混淆
不過我說不同,不是說你因為這兩種職位都是拿國民稅金,所以都應該要求他們做事是不對的,我不是說你不能從這個角度來看待議員,只要是拿稅金替民眾做事,不管你是議員、公務員、教師、或者甚至是那些拿政府錢修馬路的,從這角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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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先查明我國法律對 公務員 的定義再來談這個題目會比較好!
您在很多地方把 公務員 和 公務人員 的法律定義給弄混了!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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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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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所以, 縣市首長, 民意代表都是法律上所定義的公務員, 但不是公務人員.
再回到 官員 一詞,
古代的官員有以科舉考試合格而任用者, 也有由有權之人任命或依法任用/聘用者.
因此, 現代的民意代表就古代的標準來看當然是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