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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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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指出,王淵被控犯下去年3月台灣企銀南京東路分行搶案、民國94年台企銀、96年合作金庫衛豐運鈔車3起搶案,得手逾新台幣4000萬元,不但擊斃保全周國隆,更造成2名運鈔員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指出,王淵犯罪動機是強盜財物,他對身著防彈背心的周國隆等人開槍後,未再對被害人有其他暴行,僅動手強取運鈔袋並逃離現場,王淵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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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開槍?

那殺人犯以後殺完人再幹別的事, 那以後是不是就以殺人做輔, 別的事做主

來作為自身撇罪的最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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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3-12-26, 10:07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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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