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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駒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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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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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兩公約。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2009年中華民國總統聲明,在中華民國轄內,司法判決可以立即引用國際人權法案
舊 2013-12-26, 08:4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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