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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zuno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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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90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應該是犯這一條
舊 2013-12-25, 09:22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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