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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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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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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sao.tw
第 29 條
以****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居然可以判那麼重,上限一百萬耶。
污染土地遺害子孫也不過判個60萬。
舊 2013-12-24, 02:2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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