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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小鴨"這類產品"最早的專利出現在19世紀中
但是不代表霍夫曼或者其他人的黃色浴缸鴨是一樣的東西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publish-158.htm

引用:
從黃色小鴨看台灣設計專利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2013.12.03




作者簡介:
黃少瑜

現任: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從9月開始,黃色小鴨環遊世界到了台灣之後,掀起了一陣黃色小鴨熱潮,各種黃色小鴨產品紛紛出爐,也有不少人趁著假日去和黃色小鴨拍照,使黃得色小鴨的身邊總是充滿了人潮。

黃色小鴨的創作者是荷蘭概念藝術師佛洛倫泰因·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據說某日,霍夫曼在為子女收拾玩具時,發現了一隻黃色小鴨。他表示:「在地上看事物,相比站起來看,事物像是變小了,確實好不同。」因而獲得創作靈感(註1)。

2007年黃色小鴨首先在荷蘭展出,同年黃色小鴨也在法國展出,只不過法國的黃色小鴨足足比荷蘭的黃色小鴨大了五倍,原來這是因為創作者霍夫曼會針對各國不同的展出環境及天候情況等等來改變,而且霍夫曼表示,他希望當地民眾能夠參與到黃色小鴨的創作,所以每一隻黃色小鴨都是由當地的廠商所製作的,藉由比人還要大的黃色小鴨的意象,讓人用不同的角度思考,而大隻的黃色小鴨就像是游在世界這個浴缸中一樣,全球的海洋、湖泊、河川都可作為黃色小鴨的大澡盆,他希望透過黃色小鴨打破政治、種族的界線,帶給人們愛與和平,幫大家找回小時候的快樂和純真。


照片來源:高雄市政府新聞局

霍夫曼透過黃色小鴨想要帶給大家愛與和平,筆者則希望透過黃色小鴨帶給大家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我想很多人總會有個迷思,黃色小鴨早就存在於很多人的兒時記憶中了,那麼這個巨大黃色小鴨到底能有什麼權利呢?隨著各種黃色小鴨造型的周邊產品出現,以及各種KUSO搞笑小鴨的出現,這些到底算不算仿冒呢?

著作權

我們先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理解,著作權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的權利,但仍要符合保護要件如原創性等,而著作權保護的是該著作之表達(成品),不管創作人想要表達的是愛與和平或是智慧財產權(誤),也不管創作人是如何完成這項創作或是如何操作,亦或是其中有什麼程序、原理、系統等等,著作權提供給創作人一個最基本也最廣泛的保護,因為著作權不需要登記、不需要公告大眾、不需要額外繳費,只要是創作者就可享有。而按荷蘭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3條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荷蘭人民之創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以當霍夫曼完成巨大黃色小鴨的這項創作,且應該並沒有抄襲他人之情形,他即擁有該創作的著作權。因此,儘管巨大黃色小鴨與我們兒時記憶的浴缸小鴨相似或雷同,只要該巨大黃色小鴨為其創作,他就擁有其著作權。

黃色小鴨是否能更進一步申請到設計專利呢?

由於著作權只是給予創作人一個基本的保護,對於具有更高產業價值及經濟價值的產品,應該考慮申請專利來保護。而對於黃色小鴨的造型來說,他應該可以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既然要申請專利,就必須要繳費,並經過智慧局的審查與公告後,才能得到其專利權,所以相對於著作權而言,對於創作人(尤其是公司)的產品更能有保障。

若要為自己的創作申請設計專利,就必須考慮到專利三性 -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很明顯的,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在新穎性這關就很難通過了,我想審查委員應該可以輕易找到許多與黃色小鴨外觀造型相同或極為類似的小鴨為前案,所以霍夫曼的黃色小鴨要獲得設計專利是有點難度的。

設計專利

但讀者若想要獲得小鴨造型的設計專利,其實也不是那麼困難的一件事。讀者在閱讀過前期文章《什麼是設計專利?》,了解了什麼是設計專利之後,讓我們來看看以下這些在台灣申請設計專利已經獲准的小鴨造型。

專利號: D403534
名稱: 玩具鴨

專利號: D403535
名稱: 玩具鴨

專利號: D572710
名稱: 鴨子玩偶

這些小鴨的造型是不是也很有趣呢?

讀者在申請小鴨造型的設計專利時,需要注意避免以下的事項:
1.模仿自然界型態
2.模仿著名著作
3.直接轉用
4.置換組合
5.改變位置、比例、數目等
6運用習知設計之外觀

如上所述,若只是單純的把在自然界動物的形態拿來申請設計專利(如圖一),是無法獲得專利權的,但若已經把鴨子卡通化、擬人化,或使用其他設計手法,則該設計專利若無其他不准事由,應准予其專利權。

圖一,三隻小鴨 (照片來源: http://www.wall001.com/animal/duck-chicken/html/image13.html)

而其他簡易的設計手法,譬如拿福特汽車的造型來申請玩具車、使用巴黎鐵塔的外觀申請鑰匙圈、把兩個習知設計簡單組合起來申請,亦或者僅僅改變習知設計的位置、比例、數目等等,也是無法通過申請而獲得設計專利的,請讀者申請設計專利的時候必須留意。

介紹了從黃色小鴨看台灣設計專利後,下一期文章,我們將陸續以各國實例為各位介紹什麼是可專利的設計,敬請期待。



附註

關於其黃色小鴨創作靈感的來源,其實也有其他的說法。

http://www.pshuang.cc/2013/09/blog-post.html

引用:
黃色小鴨的哀歌:當政府帶頭剽竊創意時,藝術家該怎麼辦?
Posted by Bryan Huang on 上午12:19 with 1 comment
Rubber Duck by Florentijn Hofman












黃色小鴨(”Rubber Duck”Florentijn Hofman)、氣球狗(Jeff Koons,”Ballon Dog”)、彩色路跑是近來流行的裝置藝術,這些都是優秀藝術家絞盡腦汁想出來的創意,不過每次只要一紅,馬上就有山寨問題,不是有人模仿成噴水小鴨,就是變成粉紅鎖管,有時甚至是政府帶頭山寨(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8094068.shtml)。倘若藝術家不願意自己的作品淪為單次的消費品,就必須正視「藝術」的法律保障方法,才能夠將一時的高人氣轉化為長久商機。

以黃色小鴨這件作品為例,其實正式作品名稱為《Rubber Duck》,是2008年由荷蘭藝術家Florentijn Hofman團隊設計製作,若是你今天身為創作者,該如何透過法律保護,最大化商機?


著作權保障

首先,外觀上黃色小鴨的「設計圖」、「各式圖樣」只要是原創而具有設計的必然享有著作權,任何人縱使可以厚顏模仿製作出大大小小、噴水的實體小鴨而不會觸犯著作權法,但是仍然不能複製其著作權圖樣,因此在實體展覽帶來高人氣的同時若能銷售創作者簽名的「設計圖手稿」明信片、圖集、T-shirt,山寨也就不能模仿。

專利權保障

此外,小鴨質料為強力橡膠,在高度長於浮台面積的條件下,能讓小鴨維持元氣飽滿的體態在風浪中保持平衡,甚至可以航行至下一個港口,其製作水準已不僅僅是藝術,而是一整個設計執行團隊技術、執行力的展現,內部必然具有精密的工程設計與技術訣竅。例如鴨皮的材質、結構強度充氣系統、平衡系統、排水、航行技術,這些設計與實施訣竅,都可以透過專利的申請來得到保護。如此,縱使山寨品能做出類似的外觀,也無法重製完美呈現移動時、長時間的裝置外觀,否則會構成侵害專利。這樣,正宗藝術家團隊的藝術也就能得到保障!

商標權保障

最重要的,創作者應該為小鴨申請正面、側面甚至各角度的商標,由於小鴨的代表意涵「愛與和平」,在商業上應用層面廣,因此若廣泛申請商標類別,可以授權各種生產廠商生產周邊商品(黃色小鴨申請時要注意現有的類似商標為PiyoPiyo),例如:水壺、抱枕等等。也可以設計以小鴨為主角的手機、電腦遊戲、應用程式、小鴨卡通影片,擴大群眾對於小鴨商標的認同度,可與周邊產品產生相輔相成的效果。若是正好搭上群眾喜好,以Kitty貓、彼得兔為例,累積了幾十年的知名度,如今每年的授權金額都輕易超過百億,完全不是原創作者所能想像。

姓名權、肖像權保障

最後,作者的姓名、肖像也會因為這樣的藝術品而廣為人知,未來只要以此藝術家姓名推出的作品,勢必未演先轟動!舉例來說,朱銘大師的作品預定者也不講條件,純粹就是注重大師的招牌。若是個人願意的話,藝術家肖像亦可以作為其他商品的代言,自然是另外一項收益。

藝術理念不應該流為純粹理想,倘若能配合各項智慧財產權法治的保障,並規劃好不同作品的中心理念,長期累積下來,就能成為很好的形象,如此「以藝術培養商業,以商業扶助藝術」,才能永續發展。

知識水準可以稍微提升一點點嗎?
 
舊 2013-12-24, 11:34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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