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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看基隆版黃色小鴨,譙到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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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0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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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放大就可以變另一種創作
又變成另一種智慧財產權。
真是好高明的手法……
那改天。我把米老鼠放大公開展出,
那是否意味著我擁有著放大版的米老鼠的智慧財產權呢?
記得以前美國為了迪士尼米老鼠的版權到期而特地修了二次法延長創作權
讓我不禁覺得這是歐美赤裸裸的壓迫
現今我看到的不是為了保障創作者而成立智慧財產權
而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而產生的法律
別被歐美那種保護主義而洗腦了
就像I SO一樣,看到統一,大統,日月光的案例
你還會再相信I SO的驗証嗎?
起碼我是不信啦!
2013-12-23, 09:13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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