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yctsai88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ina2588
個人看法:

既然從VIA簽了保密協定,就應該在協定時間內避免進入"USB相關"行業,何況這次根本是"相同"行業...

就算說A公司做出來的沒有V公司的缺點,難道不知道"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嗎?
拿到一個好範本可以讓你節省多少成本這根本不用解釋阿,
就算拿到一個不好的範本,也以經可以少走多少歪路了.
做的更好是基本的,做一樣爛不是擺明要被告到賠錢嗎?

如果真的被告成立,跳槽的如果不幸被要求賠償,會不會後悔接受A的邀請?


保密協定要是那麼有效立
可以禁止離職員工從事相同行業
那就不用啥競業條款了

保密協定主要是規範在職時的行為
不可以洩漏公司營業秘密
除非另外有簽競業條款
否則是沒有理由限制離職員工未來的工作選擇
那這樣公司不是很吃虧嗎?
所以這時候專利就有其重要性了
若是一項發明真的很有價值
那一定要快去申請專利
這樣就不怕別家抄襲了

今天祥碩頂多就是商業道德上的瑕疵
法律上還是比較站得住腳的
舊 2013-12-21, 09:06 AM #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ctsai88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