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剛看到發回的新聞~查了一下
看到一些滿無言的東西..........
逃避入獄殺人替代 最高院發回
引用:
男子孫國晃為躲避入獄,縱火燒死被害人後冒名頂替,二審判處死刑。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死刑判決,將全案發回更審。
根據原審判決,孫國晃因為犯下性侵案,被判處8年半徒刑定讞,
他為躲避入獄,在民國99年於高雄約出網友博士生張姓男子,
勒昏張男後連人帶車活活燒死,還在現場留下遺書,
故布疑陣成自己畏罪自焚假象,再盜用死者身分「重生」。
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未釐清張男被淋汽油活活燒死,還是勒死後再焚屍,死因尚未調查清楚,
又律師指控警方違法搜索等,因此未經辯論,撤銷死刑判決後,將全案發回更審。
|
色狼殺博士判死 生死辯3法律爭點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孫國晃案
引用:
這個案件是更一審判決中被告否認殺人。孫國晃雖然在偵查及一審時均承認犯罪,但二審卻翻異前詞,否認犯罪。
以下是孫國晃在二審時的陳詞(引自 最高法院判決書)
「對於告訴人喪子的痛苦,我可以深切的體會,但是在沒有足夠明確的證據之前,
企圖用痛苦來作為訴求尋求支持,藉由在別人身上製造同樣巨大的痛苦來製造滿足感,
這單純是報復,並非實踐公義,報復的心態極易使人盲目失去理智,
相信國家不應該鼓勵以報復的行徑使報復的氛圍充滿社會,面對龐大的國家公權力,
從警察、消防隊、法醫、檢察官到法院,環環相扣,目標一致,我只是一介平民,
在生死存亡之際奮力一搏求取生機,這是生物原始的求生本能,
無關我個人對於是非對錯的價值判斷,請不要以此來判斷我的道德觀。
根據法醫的報告,死者在被火燒灼之時並無任何移動的跡象,
表示死者在離開人世之前沒有經歷太多的痛苦,而我自去年三月被起訴求刑開始,
每日在死亡的陰影下煎熬,度日如年,以承受痛苦的程度來說,實不下於死者的百倍千倍,
在還沒有罪確定之前,這個國家對我所做的事遠比兇手對死者所做的事還殘忍,
死者是因大面積燒灼傷而致死,並沒有人可以確認死亡時間,
有一個可能是因為在場的每個人都直覺地上的人是屍體的想法,
未予適時搶救才斷送寶貴的生命,我們務必要藉此提醒自己不該有先入為主的想法,
同樣的自白不等於事實,只憑自白犯罪就認定我是兇手的想法,
將可能抹煞另一條無辜的生命,還原真相不能光靠推理及懷疑,
必須要拿出強而有力且足以說明事實的證據,審判是神的工作,不容許存在錯誤,
但依現行的體制,容許且有足夠的時間可以繼續調查真相,直到水落石出,
相反的,我的人生就只有一回,縱使有再多的懷疑,也不及在此時做下連自己都不能肯定的判斷。
從一開始我就注定徹底的輸,在過程中我失去了所有,世上已無處可供我容身,
如今我只有一卑微的請求,我和告訴人一樣想看到自己的小孩長大成人,
所以我懇求你們把對於告訴人的同情施捨一點給我,可以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