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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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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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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doyang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即使是軍事法院
依照法律規定
郭力恆所犯之罪符合96年之減刑規定
也是無期徒刑減刑至20年
難道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可以不照法律行事
喔!!接下來這段你應該又看不到了
接下來的減刑12天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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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還在凹哦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一般法院認定他是 自首 就讓他減刑~超神奇的啦
郭力恆適用《減刑條例》 本月3日出獄
引用:
涉及獵雷艦、拉法葉弊案的海軍武獲室前上校郭力恆,因適用《2007年減刑條例》,
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法務部發言人陳明堂說,
「重新計算郭力恆刑期,刑滿日為本月15日,但因其在監累進處遇已達1級,
每月依法縮短刑期6日,郭在台北監獄合計縮刑12日,提早於本月3日刑滿出監,並非假釋。」
陳明堂表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累進處遇進第1級的有期徒刑受刑人,
每月成績總分在10分以上者,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6日;郭力恆在北監累進處遇為1級,
出監前2個月符合縮刑規定,總計縮刑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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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腦補 法務部 ~會不會太可笑了
你腦補的東西有什麼看的價值~不就張飛打岳飛
拿著不相干的東西~也能腦補的那麼爽~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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