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udoyang
96年《減刑條例》不知道你有沒有翻過
沒翻過就不要腦補了
裡面有哪些罪不能減刑寫得清清楚楚
其中軍法也有規定到
如郭力恆所犯之罪符合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
在軍法一樣是無期徒刑減刑至20年
不符合
不管軍事法庭或司法院所轄之各級法院都無法減刑
這減刑的12天是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減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規定我都翻給你看了
怎麼又跳針看不到啊
核備....法務部可准可不准...這12天是法務部準給他的
不懂法沒關係
反正只要會跳針無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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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腦補的很愛被打臉
從 假釋 凹到 法務部 再凹到 減刑條例
嘴臉超難看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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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第十三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已執行刑期及已繳納罰金金額之折抵)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
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
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
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刑滿非假釋 郭力恆無須定期報到
引用:
被列為前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重要關係人的前海軍武獲室上校郭力恆,
因軍事審判法修正轉移台北監獄服刑後,月初因縮短刑期12天,提早刑滿出獄;
由於郭力恆已服刑近20年,是刑滿而非假釋出獄,無須接受保護管束等定期報到約束,
已是名符其實的自由人。
據台北監獄有關郭力恆的執行摘記資料顯示,郭力恆原在國防部台南六甲軍監陳報假釋34次,
今年8月15日,因軍事審判法修正郭被移往台北監獄後,郭也申請假釋,
但遭北監的假釋審議委員會駁回,也因此郭力恆的假釋案並未出北監到矯正署。
台北監獄表示,由於郭力恆涉犯的妨害軍機條例是自首,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
經郭於10月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為20年,刑期終結日期變更為本月15日,
再經累進處遇縮短刑期12日,於本月3日縮短刑期屆滿出獄。
除非因另案作出限制出境處分,否則郭力恆已可自由進出國境。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郭力恆是刑滿出獄,無須再接受假釋後的保護管束,
不用再向觀護人定期報到,換言之,郭力恆因是刑滿出獄,已是自由人,
除非郭力恆另涉的拉法葉案,司法審判認為有必要確保審判進行,
而另行對郭力恆作出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否則,郭力恆已可自由進出國境。
郭力恆是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的最重要關係人,
他涉及的獵雷艦軍購弊案及妨害軍機案件被判處無期徒刑,
在偵查期間的民國82年12月16日被收押,偵審期間總共被收押404天,
於84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包括在台南六甲軍監、台北監獄及偵審收押期間,
總共在獄中待了19年11月又18天。
受限舊法有期徒刑上限20年的規定,未來拉法葉艦案縱使被判有罪,
郭力恆不用再入監服刑。
至於郭力恆另涉的拉法葉購艦弊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年5月判他15年徒刑,
經特偵組上訴三審,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法界人士指出,未來郭力恆涉犯的拉法葉艦案縱使被判有罪,
受限於舊法有期徒刑上限20年的規定,郭力恆仍然不用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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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法務部三小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