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上班地點改變當然也數屬於勞動契約的變動
勞工不同意此變動的話
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以發存證信函不經預告解約,
並且雇主需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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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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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姓名:周志盛
現任職位:行政院勞委會 勞工教育 講師
專長課程:人力資源管理
案情提要--小張在A公司擔任電腦維修工程師已將近8年,表現雖然稱職,卻在2003年年初接到公司要將他調任為銷售人員的通知書。調職的理由乃是公司為了因應未來市場競爭的需要,重新調整組織編制。小張認為公司事前並未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調任非原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已損害勞工權益,於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沒想到在調解進行期間,A公司竟以小張未至新單位報到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小張準備訴諸法律行動,維護繼續工作的權利。
調動勞工五原則--雇主調動勞工工作職務,需要勞工的同意嗎?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依本法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外,
中央主管機關亦曾於1985年發佈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5項重要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此,本案雇主對小張的調動,如係依勞動契約約定且未違反調動原則,自屬合法可行;
倘若未事先約定且未經協商,然確為企業經營必要之調整,在未損及勞工權益及兼顧調動原則的情況下,難謂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