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雖原則上仍保留徵兵制(在二戰前由國會通過徵兵法案),
但自1970年越南戰爭結束後,就不再實施過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明定實施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其國民有服兵役義務,當中亦有強制成年男性國民服兵役的條文,例:「第十二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3],
不過因為軍隊需求人數有限,所以以志願役優先,而且透過志願役招募的人數,已滿足軍隊需求,
所以義務役並無真正實施,不存在強制非自願者服兵役的情況,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上是實施募兵制。
節自 Wiki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E...%85%B5%E5%88%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