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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自從涂醒哲事件後

我就堅決認為如果有受不白之冤或委屈

捍衛自己名譽與清白,任何不違法的積極作為是必要的

難道人家活該要忍受名譽受辱來屈就社會成本這種東西

不過之前也說了 以先前案例來看,只要是就PO文者所述之事加以評判,像這種警察執行公務行為可受公評之事,根本不會有問題

至於那種加油添醋腦內補完或是進行人身攻擊那種 只是剛好罷了
舊 2013-12-12, 12:04 P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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