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choolky3
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一直」以雙重國籍身分擔任中華民國議員及立委,這十幾年的公職身分不該自始無效嗎?既然是自始無效,那麼這段時間所領的薪水不該返還??還是你覺得公職人員可以做這種填載不實隱瞞雙重國籍身分的欺騙行為  你有搞清楚這篇大家在講什麼嗎??整篇文章只看到你一直在那中國中國的哀  講真的關我們屁事阿  還有陳水扁有沒有罪和李慶安這件事有什麼關係  有點邏輯好嗎  無言...
|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3日審結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案,合議庭維持二審無罪判決,李慶安確定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將此案從程序上駁回,理由是檢方起訴的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都是二審確定案件,不得上訴三審,
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籍,詐領公職薪資新台幣1億元,檢方依詐欺等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決李慶安兩年有期徒刑,高院審理後認為,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未經過撤銷或解除職務,取得逾億元並非詐欺取得,所以認定審理時檢方主張李慶安涉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不構成,全案大逆轉,李慶安改判無罪。
高檢署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卻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都是二審確定的案件,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3日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
另外,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