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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撇開情緒問題, 就事論事。

除非有法律規定, 漲價有罪的話, 始可判定敗訴。

但是本案係查核聯合行為, 即有無聯合漲價, 反過來說, 聯合跌價也應一視同仁, 因為聯合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定義之態樣。至於漲跌則應在所不論, 除非法源很清楚說明漲一塊要判幾年, 跌一元要關多久。

言歸正傳, 要取得證據或是證明超商合意同步行為, 談何容易?

難道能拿到各商家負責人互相約定漲價之契約, 以資證明聯合行為嗎?
舊 2013-12-05, 09:46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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