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引文第二段第一句就說同志婚姻沒什麼,那第一段好像根本沒必要寫吧....
照上面說的條件來看,同性戀者未必不能得到雙方家庭的認同(雖然實際上成年的異性戀者無論有沒有雙方家庭認同都能跑去結婚啦...),也可能想有個在一起的證明啊。
而且第一段裡面說的所有問題在異性戀者婚姻之間已經發生無數次了,如果覺得怕通姦、分遺產這些事情很功利或虛偽,似乎應該從根本去反對「婚姻」這個制度才是。
(我就有這種想法

)
看後面的評論我覺得你好像也是根本
對「收養」這個制度就沒好感,這樣直接反對「收養」這個部分不就好了,
為何要恨屋及烏連整個多元成家方案一起反呢。
何況就算把多元成家方案反掉了,現今還是存在「收養」這個制度,申請人只要符合條件,就算沒結婚也能辦收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