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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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dzilla chyx
如果這個邏輯是成立的
是不是應該也要篩選出「不適合」擁有小孩的異性戀家庭,並且禁止他們領養和生育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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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養程序: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
(2) 應聲請法院認可。如有下列情形,法院應不予認可:
1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2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3)
法院認可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調查,同時並應基於兒童或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或少年之紀錄決定是否認可收養。
收養這本來就有規範 另外生小孩是一種天賦 一種自然現象 法律無法禁止自然現象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4.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