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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剛剛收到消息
收費員在醞釀罷工
但是...

再次強調「工會」真的很重要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沒公會,連罷工的合理性都有問題

那麼,如果貿然罷工呢?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解僱無須預告且連資遣費都沒有
     
      
舊 2013-12-01, 11:04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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