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etor
"所謂的工資、即經常性獲得的薪水
不管是你用什麼名目:獎金、紅利也好、補貼也罷
只要是每個月固定會給的、在法律上一律都視為工資"
對員工,一般很多聽說的作法:假設某人工資30000,可能會拆成
薪水:18000(即符合法定最低薪資,這裡取大概)
伙食津貼:3000
交通津貼:5000
獎金:4000
報健保什麼的,都是用18000報,若有年終幾個月,也是用18000來算。
30000跟18000好像差蠻多的。
這問題好像很深奧,就此打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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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深奧、不論什麼名目只要每月固定會給即算工資
比方說交通津貼
如果該公司勞工無論住遠住近都有5000可領,這就是工資(經常性給予)
如果甲勞工住離公司100公尺、津貼100元,乙勞工離10000公尺、津貼10000元
即不算工資(會隨距離變化、即非經常性給予)
一些不懂法律的老闆常用一些名目以為可以稀釋本薪、來投保較低的勞保
這些在法律上都是不承認的
如果發生死亡職災、你可以要求老闆給予30000x45個月的補償金和喪葬費
以你的例子老闆以多報少、所以勞保只會給18000x45個月
其差額老闆就必須自己出錢
而且這是一定要給、老闆想打官司或作債務抵免都不行
因為補償不問過失(所以老闆必輸)、錢是給勞工家屬而非勞工遺產(不得拿來抵勞工生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