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月中離職有何好處?
瀏覽單個文章
d61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5號領薪水後隔兩天遞辭呈預告然後20號之前離職,
會搞小動作的公司很多,大家都怕領不到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所以這時間點很正常,就算拿不到頂多虧半個月而已。
2013-11-27, 01:12 PM #
2
d61s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d61s
查詢d61s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d61s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