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RIMMR
尚未取得專利權,尚不構成權利侵害,此時"沒有專利權可以主張"是對的。
但為了彌補早期公開對發明人的損害,以我國來說,專利法第 41 條第1項以及第2項分別有規定發明申請案公開後,曾以書面通知或者對方明知發明公開仍繼續實施的,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所以也不是說發明公開到取得權利之間的空窗就可以放心抄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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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專利能夠公告
我就跟審查員站同一邊,慢慢提供新事證,讓他專利慢慢審,OA用完改續審,再改行政救濟
等他終於有幸撐到公告,claim已經面目全非,我不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