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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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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自己白目的除外 不管獒犬還是其他猛犬 都應該有保護措施
禽獸就是禽獸 發瘋起來主人不一定可以控制得住
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也別以為小型犬就可輕忽 很多人就被看起來可愛的小狗咬過

引用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spx?id=FL014739
動物保護法
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引用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HL=&StyleType=1
法規名稱: 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900925公告) (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發布 )
公告事項: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
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
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
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二、以下品種犬隻屬於具攻擊性品種:(包括與此類品種混血的犬隻)
(一) 比特犬 (Pit Bull Terrier) :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 (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 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三) 紐波利頓犬 (Neapolitan Mastiff) 。

三、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三四八號公
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舊 2013-11-15, 05:49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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