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爬了一下文~
房東有義務告知明細
彰化縣政府消保官簡金晃則表示,如果在租屋契約中有明文敘明電費收取方式,就不會有爭議,而家長有質疑時,房東有義務清楚告知消費明細,並讓收費資訊透明化,否則,家長可直接向消保單位投訴,並由消保單位展開調查。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德芳也表示,房東在未事先告知情況下,擅自「浮濫」收取超高電費,且已達不合理狀況,若當事人提告,確實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全文:
自由時報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2010/09/25
還是要看清楚合約啦,以你這個四千塊來看一定是被超收了@@
看合約裡面這房東是否有設定每度多少,基本上超過4.5就不合理了
通常把整棟大樓的電表裝在同一個暗房的~也有鬼
能不租就不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