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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駒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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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2
兩兄弟與債主相約談判,把對方13人打跑,並拿水果刀猛砍,2人不治。

10多個人拿著棍棒追著雙胞胎兄弟猛打,兩人拿出水果刀揮舞,對手一哄而散,一人背部被砍,一人左手被砍斷動脈,都因為失血過多不治
把3個人砍傷,其中2人喪命。事後這對兄弟投案,不知道闖下大禍,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

可主張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
殺人已超過衡平性(身體 < 生命)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赴約攜帶水果刀 , 預見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容任其發生)

A.10多個人拿著棍棒追著雙胞胎兄弟猛打 = 現在不法之侵害
B.兩人拿出水果刀揮舞 =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對侵害者為之
C.對手一哄而散 = 不法侵害已過 =\=現在 (轉身逃走~無繼續攻擊)
D.一人背部被砍,一人左手被砍斷動脈,不治 (是否有必要性?)

欠錢-談判-遭毆-持刀反擊-殺人致死
債主為討錢(財產法益)~教唆他人毆打對方(身體法益)~對方持刀反擊殺人(生命法益)
假如當下撿起棍棒追打~主張正當防衛 應該會過 $277 I (X)
但持刀殺人...
舊 2013-11-09, 11:13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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