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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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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引用:
作者斯圖亞特
看起來的確是符合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不過法條上還有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依法律來看 祖父母應該是第一優先沒錯..叔叔是三等親之內,但是順序很後面。
可是當時沒考量到外祖母是否有能力扶養?
這還真的想看看當初是怎麼攻防的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可說是帝王條款,當初外祖母要把小孩出養給德國人時,如果他叔叔知道進而爭取,應該有贏的機會,只是過了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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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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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1-05, 11:54 P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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