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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圖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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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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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損則有孚
【記者黃瑞隆/高雄報導】
判決書說,羅莎訴請吳憶樺交付監護,經法院合議、調查後認為羅莎請求有理,吳火眼應交出吳憶樺監護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羅莎是吳憶樺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從吳童父親死亡的同時即當然確定,無需再待法院裁定。吳火眼依非訴訟程序聲請改定其為吳憶樺監護人,也經法官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駁回。


看起來的確是符合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不過法條上還有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依法律來看 祖父母應該是第一優先沒錯..叔叔是三等親之內,但是順序很後面。
可是當時沒考量到外祖母是否有能力扶養?
這還真的想看看當初是怎麼攻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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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寒星佈滿天,紅塵涉足不知年。
流雲片片歸何處,人生幕幕愁相連。
舊 2013-11-05, 11:24 P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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