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覺得有些人的邏輯很奇怪
依照現有法規,你要阻止第三者介入家庭,你就只能依靠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絕對不是靠民法,民法根本不管第三者,或者說,你因為刑法 239 也才能有所謂的賠償官司,賠償官司是因為你要跟第三者達成和解,才有所謂賠償官司的出現,民法之中並沒有法律規定,當配偶外遇,你就可以跟第三者要求賠償的類似條文
而關於離婚,根據民法 1052 條第二個訴請離婚的條件,你只能因為刑法 239 的成立,藉此跟原來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然後依照訴訟的判決決定財產分配、監護權等等權益
就民法的立場來看,僅能因為刑法 239 才能去談離婚,離婚訴訟則只限於夫妻二人,其他親屬則是受到間接的影響,完全跟第三者無關
所以原有民法根本不能嚇阻有第三者介入家庭,現有的法律只有刑法 239 才有用,民法出場的空間只有在夫妻進行離婚官司,以及與第三者進行和解的民事官司而已
民法所負責的只有在離婚權利義務與民事賠償的仲裁而已,如此而已,而且還得在刑法 239 的成立之下才有民事官司的空間
有些人真的很害怕通姦這件事情,認為通姦這件事情絕對需要法律來嚇阻,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我個人覺得是尊重這些人的立場
但我真的覺得這些人要搞清楚的是,當有第三者介入婚姻,民法到底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民法關於第三者的介入,僅是在 1052 條中規定,當你的配偶有跟他人進行通姦,你有那個權利提出離婚要求罷了,然後藉由離婚官司來獲得合理的財產分配權甚至是對原配偶的賠償要求等等
而且你的配偶有沒有跟他人發生通姦行為,這不是你說了算,你得先告第三者與通姦者有觸犯刑法 239 的通姦罪(還是告訴乃論),要有證據,這個證據還不好拿,很多新聞都講過
因此民法在通姦這個事情中,不過就只是用來仲裁而已,用來收拾通姦這件事情誰該負責甚麼,誰該賠償甚麼罷了
民法沒有這麼了不起還有所謂嚇阻通姦這件事情,原來就不是用來嚇阻通姦了,一些認為多元成家等於是開放通姦的人,我請問原來就沒有在嚇阻了,那你們又在講說這個多元成家沒有在嚇阻的邏輯性在哪裡?
況且,多元成家的相關法律草案,也並沒有把民法 1052 條的第二個條件刪除啊!我是不曉得為什麼要拿著通姦這件事情在那邊做文章?
再者,這些人還認為,當有了伴侶制度,第三者就有了好理由直接介入家庭,這實在讓我覺得很疑惑,因為修正後的民法第 1058-1 條規定:
引用: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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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文就是,如果有小三想要介入家庭,想要和通姦者締結伴侶契約,對不起,第一個讓伴侶契約不成立的條件就已經無法讓這位小三介入家庭,光這個就已經讓其他與伴侶制度的法規都通通無法成立,我請問到底這個小三連 1058-1 條都搞不定了,怎麼介入家庭?
況且,修改後民法第 976 條
引用: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締結伴侶或結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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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第 985 條
引用: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或締結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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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第 1052 條(又來了,這條法有多重要,請這些人多看幾次)
引用:
配偶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或與他人締結為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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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法律再再的都在告訴我們二件事情:
第一,如果你打算跟另一個人有較深入的關係,要嘛,結婚,不然就是成為伴侶,二選一,不能同時存在
第二,如果你已經和某人成立了婚姻或伴侶關係,想要第三個人進來,不行,你只能和其中一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另外一個人不能有任何關係,不能兩兩成立,也不能一個是婚姻關係,另一個是伴侶關係
好吧,還有一個家屬制度,家屬制度你可以讓第三個人進來成立家庭沒有錯,但這有一個條件,修改後民法第 1124 條已經規定了:
引用:
家屬之加入或退出,及家長之設置均應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為家屬,應與其配偶共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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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甚麼意思?如果小三要來介入你的家庭,你和你的配偶都一定要去戶政機關登記你們三個是家屬關係,如果你的配偶打死不配合,請問是要怎麼變成家屬關係?
修改後的民法無論是走伴侶制度或者家屬制度,都沒有小三「直接」介入家庭的空間,配偶都有拒絕小三直接介入家庭的權利,絕非像某些人宣稱的,小三可以直接來我家住、有權利要求財產分配 ...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