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dysseyy
我是覺得人與人要如何互相扶持都好.
要再去用法律明確定義.只是更複雜化.
婚姻有法律規範了都不見得有保障.
現在再多了這個也只是增加混亂.
看了一下.不要這個.也不是為了那個.也不知道是要什麼.
保障?
要個虛名嗎.
老早有人在實踐了.只是現在公開來談.
都無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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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那幫人在鬧的主要就是錢跟權的問題...
錢的部分:
1. 夫妻共同報稅的減免額比較高,
還有些以家庭單位為基礎的福利也是要結婚.
2. 法定遺產繼承權的問題. 不承認同性戀“夫妻”,
一方死亡另外一方就拿不到配偶的法定額度.
雖然說可以用遺囑或生前信託來繞,
可是當事人死亡的時候遺囑仍需要經過公證公示.
萬一死者家屬對“未亡人”或這段關係很反感,
又不巧遇到反同法官,那遺囑就有可能被判定無效。
遺囑失效就會由法定額度來重新分配.
什麼?法官怎能這樣?
呵呵,美國遺產法裡有一堆東西可以讓法官自由心證,
比方說undue influence.
所以同性戀者有時候會上演臨死前認養“配偶”的鬧劇,
配偶一下降級變成了小孩,可是就享受法定額度保障.
權的部分:
1. 醫院探視權及醫療決定權,這些理論上都必須是在法理上認定親屬關係才OK.
2. 共同收養小孩的權利.
老實說,我只要想到男男在月工月工好就覺得有夠噁心.
所以,我實在難以支持, 除非說啥多元成家的意思就是三妻四妾也OK,
否則大概永遠拿不到我的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