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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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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那若D要加入家屬制度,
那這邊的「需經配偶同意」, 這邊的配偶是否包含C?
若不包含, 那C在家屬制度下的權益何在?
若包含, 那與AB的婚姻關係明顯抵觸.
若不需C同意, 當CD有婚姻關係, E要加入, 「配偶同意」是指AB或CD?
因此我認為兩者並無法並行.


家屬制度的定義是:詳見草案本文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
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

依草案的設計,假設現有10個人,大家說好了同意可以去登記成為家屬的關係,
但若其中有兩人是婚姻中的配偶,這兩人必須都要同意,才能准許登記。
這10人可以經由親屬會議推舉出一人擔任家長,總理家中事務,
若有第11人想加入時,須經由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登記加入。

您的問題「配偶同意」,指的是要配偶雙方都同意,才能加入該家庭(或說生活公社)
而該家庭的新成員,需經過親屬會議同意才能加入,不是誰說了算
     
      
舊 2013-11-05, 03:25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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