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伴侶關係不能提告對方「通姦」? 而婚姻平權當中可以提告通姦.
那更明確的說AB之間是伴侶關係, CD之間是婚姻平權.
當A與C之間發生通姦, B只能自己生氣, 那D呢?
怒告通姦, 是告A還是C?
當只能二選一時, 就目前的社會習性, 很明顯的是告A.
但A因為是選擇伴侶關係, 所以不適用通姦罪.
這樣合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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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很簡單,
D 可以告 A 跟 C, 跟現行法律一樣,該草案並沒有改變這一點。
B 有兩種可能,端視跟A締結伴侶關係時,有無事先約定性忠貞義務?
1. 有先約定:那麼 B 也可以告 A 跟 C
2. 沒有約定:既然沒有約定,那 B 就沒有權利生氣,誰也不能告
法律可以規範權利. 義務及處罰,而兄臺一再地拿通姦二字來說,
老實說這是屬於道德的範圍,不宜無限上綱到法律身上,要討論也可
但該做的是去大聲疾呼:刑法通姦不能除罪化,而不是反對多元成家(這屬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