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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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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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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REFALCON
我前面有提到...
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加入家屬關係不代表婚姻/伴侶關係不存在啊,伴侶不爽的話可以單方解除關係,老公老婆不爽的話直接拿證據去告就好了。

總之我可以保證法律運作的方式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樣,你的邏輯類似有人以為當上立委以後的身分和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牴觸,所以可以不負繳稅的義務,不過最後那人會發現還是只能乖乖把錢吐給政府的。

因為那人除了是立委以外,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舊 2013-11-05, 01:31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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