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aworu_ht
大哥 我總算有點了解你的意思了
婚約關系 和 家屬關係是否可以同時成立
還是有婚約先 再有家屬 前面的婚約就會被解除
應該是這麼說的吧
依照小弟的了解 一個是"婚約" 一個是"家"
兩者間是否有互斥的關係?? 我認為是沒有
這點可能要請比較懂法律的大大來解釋了
修正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家屬關係:
第 1122 條(家之定義)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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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目前提的修正條文都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內, 而未包含「家屬制度」.
表格很明顯的說明了現在送審的是「婚姻平權」可茲證明.
在「多元家庭法案 婚姻平權」架構下, 確實需要依「限定兩人」的「婚約」成立"家"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 家屬制度」架構下, 則是依「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約定」(我不知這是否仍有資格稱為婚約)成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