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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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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woru_ht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985 條 (修正條文)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有配偶/伴侶就不能締結伴侶(另一個)

這是現在送一審的「婚姻平權」而非「家屬制度」
也就是「限定2人」, 而非家屬制度的「2人或2人以上」.
而我一直在強調的部分是在他們最終的目標「家屬制度」上.
舊 2013-11-05, 12:41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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