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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oru_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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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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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86
第 1058-1 條(主體資格)
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
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

第 985 條 (修正條文)
有配偶、伴侶者,不得重婚或締結伴侶。

有配偶/伴侶就不能締結伴侶(另一個)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一直沒有看到「婚姻與伴侶制度」可以任意2選1的部分...
還請補充條文或草案...

而因此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舊 2013-11-05, 12:34 A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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