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FALCON
所以換句話說, 如果不是婚姻關係, 而是「伴侶關係」、「家屬關係」, 這些都可以成立.
而你的例子... 男與女有婚姻關係, 男又與A成為家屬制度.
那照表來看, 男與女與A就成為了家屬制度, 那在家屬制度下的關係是沒有性忠貞義務.
更直接的說, 現在是分三案送審, 並且三案間有明顯抵觸的部分.
勢必會發生的問題是「當新舊法抵觸時, 以新法為準」.
也就是說到最後並不是讓你選「婚姻制」或「家屬制」, 而是一律以「家屬制」為依歸.
證據在哪裡? 現行的多元家庭草案修法就是「修改現有條文」而非以「增設條文」處理.
所以最後勢必會是以「修改現有條文」而滿足「家屬制」、「通姦除罪化」、「得單方由家庭解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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