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既然如此, 有誰可以解釋紅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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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案之間明顯抵觸, 勢必會如我前面提的「新舊法抵觸時以新法為解釋準則」.
所以在「家屬制度」他們這樣的終極目標而言, 通姦有沒有罪?
配偶能否因對方通姦而提出告訴並獲得賠償?
很明顯的沒有.
甚至就算是在「伴侶制度」下, 只要一開始沒約定, 後續就不得民事賠償.
有多少比例的人會在婚前明確約定如果婚後出軌賠償金額的?
還是你要告訴我「家屬制度」不是「多元成家法案」的一部份?
可是他自己標題就很明顯寫了, 這是他們的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