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既然如此, 有誰可以解釋紅圈的部分?
這三案之間明顯抵觸, 勢必會如我前面提的「新舊法抵觸時以新法為解釋準則」.
所以在「家屬制度」他們這樣的終極目標而言, 通姦有沒有罪?
配偶能否因對方通姦而提出告訴並獲得賠償?
很明顯的沒有.
甚至就算是在「伴侶制度」下, 只要一開始沒約定, 後續就不得民事賠償.
有多少比例的人會在婚前明確約定如果婚後出軌賠償金額的?
至於「有配偶者需與配偶一起登記」, 請與下面解消方式與通姦罪一起看, 「得單方由家分離」、「無通姦罪」
也就是說, 當配偶有小三時, 原配可以有兩條路,
1.為了維持一個家接受他, 與配偶小三一起去登記
2.為了爭一口氣拒絕一起去登記, 對方可單方由家分離、帶走他自己的全部資產
當一個女人在家相夫教子50年後, 男人有了外遇, 回家兩手一攤說「要跟我去登記, 不然我就帶著所有資產離開這個家」.
你願意接受這樣的法案嗎?
還是你要告訴我「家屬制度」不是「多元成家法案」的一部份?
可是他自己標題就很明顯寫了, 這是他們的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