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FALCON
我的舉例並不是依照草案, 而是依據"你的"提案而舉例的.
1.不具我國國籍, 難道就不受我國法律規範? 不要鬧了...
外國人闖紅燈不用繳罰單?
更別提異國聯姻, 對方甚至孩子不爽加入中華民國籍時, 難道對方沒有繼承權?
所以, 你上面的提案就是放屁就是了?
"但是隨著時代演進,兩個沒有血緣男人居住在一起,如果這兩個人平日就是相互扶持,為何就不能享有民法上家庭權利義務的保障?
其實多元成家沒有說要成立家庭的成員,彼此就一定要有戀情或者性關係,很單純的就是給予那些因為不同因素,選擇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成員們,在法律上能被承認是一個家庭而已
因此不只是同性戀者,如果因為某些因素,你和另一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居住在一起,你平時也照顧他,他也照顧你,但你們沒有戀情也沒有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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