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rks
合法是有立法保障才叫合法
沒立法管理的根本不叫合法
不然根本就不用搞這法案出來了
既然根本沒立法當然就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警察當然沒理由抓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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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根本就沒有管你到底可以跟誰談戀愛的問題,僅限於權利與義務而已
未修改前的民法,很明顯的限制結婚等於就要有一男一女,這個很好理解,但這等於說這一男一女就是有戀情存在嗎?不對,你跟另外一個異性只要雙方合意,就能結婚,民法並沒有限制你們兩個一定要談戀愛
修改後的民法,它同樣的也沒有要求你跟異性或同性非要有戀情關係,一樣也是合意你們就能組成婚姻關係或者伴侶關係
不管是修法或不修法,它都不管同性戀或異性戀,它管的是:異性婚姻、同性婚姻與伴侶關係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民法從來就沒有打算要替同性戀或者異性戀做甚麼合法不合法化的意圖,不修法,你都可以搞異性戀或同性戀,有修法,你照樣可以搞異性戀或同性戀,甚至是雙性戀都是你的自由,我們的國家從來都沒有限制你在感情上是甚麼樣的特質
除非,你打算透過這些關係來建構權利義務,這時候才有民法介入的空間
還是要說清楚,假設你以上都不同意,也不等於說我認為你不可以反對同性戀婚姻,那是你的自由,我不認同的點在於你對於民法的認知,民法從未限制同性戀,它只有限制「同性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