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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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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可是照著你提供的草案檔案複製貼上的..., 可不是什麼反對團體的說詞...
到底是誰沒去看草案?

難怪,我終於了解你為什麼始終要把兩件事情搞在一起,昨天半夜大概真的太累了,始終搞不懂為什麼你總是認為伴侶制度等於讓小三有合法地位

沒關係,請你看以下條文

引用:
第 976 條 (修正後)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締結伴侶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看懂了嗎?伴侶制度跟你的婚姻關係不相衝突,反同性戀者反對伴侶制度還有所本,婚姻關係的建構仍然存在,你反對通姦在那邊喊甚麼燒?

修改過後的民法,你還是可以告別人通姦,你還是可以藉此跟配偶要求離婚

請你不要把伴侶制度跟婚姻關係混為一談

況且,假設你已經和別人結婚,也不因為有伴侶制度就會有小三存在

如果你非要跟小三有所謂的伴侶關係,你的配偶可以藉此解除婚姻關係,伴侶和婚姻你只能挑一個,同樣的,財產分配的基礎也只能從其中挑一個,要嘛是伴侶,不然就是婚姻關係

你最擔心的,第一個,有小三要來加入你的家庭,修改後的民法不允許,除非你和你配偶離婚

第二個,你爸的小三要來要求分財產,假設你母親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小三就不能因為伴侶制度來要求離婚,因為伴侶與婚姻你爸只能選一樣,沒有同時存在的問題

第三個,你認為伴侶制度等同我想要離婚,我就可以開開心心的離婚,錯,民法的婚姻僅僅只是將夫妻二字改成配偶,其它都一樣,修法後你想離婚仍然沒有這麼容易

(此外,如果你是反同性戀者,對夫妻改成配偶等於是同性戀婚姻有疑慮,那我無話可說)

有人把比較給列出來了,來,自己看,我請問你,為什麼硬要把伴侶制度跟婚姻制度打在一起?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從頭到尾都是在講民法, 可是你也從頭到尾不願意也無法去理解什麼叫做"法律的連動關係".
"當民法有規定"伴侶無性忠貞義務", 刑法能不能判通姦罪?"
連回答這個問題的邏輯判斷能力都沒有, 你還在那邊跟我說什麼很奇怪.
你該不會以為修了民法, 就只是修民法, 其他法律不會變動, 不用理會??
那幹嘛釋憲? 反正憲法也只是憲法, 不會去影響其他法律??
"現行民法"確實沒有管通姦,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中"卻明文寫了"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
當這句話寫進民法, 民法有沒有管到"通姦"這檔事?
還是你要告訴我"性忠貞"跟"通姦"是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因為就算修法婚姻制度仍然限制了小三存在,這根本不需要去修甚麼刑法通姦罪,修改後的民法 1052 條仍然說你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合意性行為

因此,你仍然可以訴請離婚,你還是可以打離婚官司,你還是可以告小三,你還是可以請徵信業者去抓**,你仍然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要支付贍養費 ........

還是跟以前一樣啊!我請問要修甚麼法?




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人反對這個,我個人覺得還有他們的道理,就算是用宗教的理念來反對都可以,反正每個人都有宗教思想的自由

但我完全不懂像你這種反對通姦的人跟著一起喊燒,到底是在幹嘛?伴侶制度從來就跟通姦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打靶也該打對靶,怎麼去打別人要打的靶子?
舊 2013-11-04, 10:12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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