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IREFALCON
草案裡明明就寫了...
"在權利義務的設計上,伴侶制度也和婚姻有若干重大差異,例如:伴侶如果無法以合意分手,單方就可以終止伴侶契約;
在財產制的設計上,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
目前的婚姻制度, 離婚要由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才可離婚.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中, 「只要有任一方決定結束」就可以結束脫離家庭關係.
也就是說, 如果有個女人為了支持配偶的事業在家相夫教子了50年,
忽然有天飛黃騰達的配偶說「我愛上了其他人」, 配偶可以完全不負責任的一拍兩散什麼都不用留給這女人.
你願意支持這樣的法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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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不想跟你再講了,請你把草案一條一條看完再講
你根本就只有看那些反對團體的說詞對不對?連別人的話都不經過大腦思考,不肯求證,改都不改直接抄,連條文都不看的人,代表你根本連這個草案都不懂,請不要跟我再討論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而且你一直忽視很重要的一點
"所以如果本草案通過, 所有相關法條也需要因應修正."
也就是說你提的那些「又沒有刪」的部分, 會因為與新法相抵而被迫連帶修法.
民法過了, 刑法要不要跟著修改?
民法裡面寫了「沒有性忠貞義務」, 刑法能不能判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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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就沒有打算來跟你講通姦罪,從頭到尾都在講的是民法,會不會因為要這樣修改我怎麼知道?你覺得會這樣那你就反對多元成家到底就好,為什麼要問我?我從來都沒有認為你不該反對通姦這檔事情,我只是覺得你硬是把通姦扯上民法的事情很奇怪
民法根本不管通姦,你知道嗎?你只能用有通姦這件事情的發生來解除婚姻關係,如此而已,而有沒有通姦這要靠刑法通姦罪成立才能成立,在通姦這件事情上的民法和刑法的關係就是這樣,1052 在草案中仍然沒有刪除,你應該關切的是刑法通姦除罪化的事情,怎麼會去關心民法?
況且我實在很想問你,民法根本就沒有管通姦這檔事,為什麼刑法仍然有通姦罪?按照你的邏輯,通姦罪早該被刪除了不是嗎?那何來大法官解釋文第5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