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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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iusir.tw 
				沒有什麼好解套的,只要實事求是就好。衛福部的可用食品一覽表本來就是正面表列,如果連這個部分都不能用,那還有什麼法規可以依循。 
 
況且,本來沒問題的東西(當然,這是建立在有誠實標示的情況下,像哈跟達司一樣),再這樣下去,只是會讓外國更不相信台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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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倒是認為可以對『標示不符』這件事,處以很高的懲罰性罰款。廠商當然會想COST DOWN,如果處以極高額的懲罰性罰款,標示不實的狀況會減少。
廠商要COST DOWN怎麼辦呢?不同的油賣不同的價格就好了嘛!比如說,棉子油一瓶50元,大豆油一瓶80元,橄欖油一瓶500元,由市場售價去區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