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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法條是說明知道有問題還說謊推薦才觸法,問題是要證明對方真的明知道才行


若有拿酬勞就要負責任,那衍生的問題就是,該公司員工怎麼辦?都視同共犯?

如果專業真那麼有用,那以後可以捨棄儀器檢驗,找專業人士來看就知道真偽了
另外自行送驗也很好笑,明明產品有政府標章,代言產品卻還要另外送驗才能取信於人,
真是一大諷刺......真正該罵的應該是政府才是,制度規章完全不可信。

不是說代言者不能譴責,只是我個人認為僅能針對明顯疏失,而不是產品在任何狀況下
出包都要找代言人負責,這有點過,更何況真正首要該負責的應是廠商、政府跟政客們。

這法條的立法背景說明
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165&docid=12241

我只是要說代言人不是員工 不是沒有責任的
至於認定有沒觸法 那是公平會的事
舊 2013-10-23, 05:06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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