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noname
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132&docid=167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

這法條是說明知道有問題還說謊推薦才觸法,問題是要證明對方真的明知道才行

引用:
作者JXL
既然有拿酬勞 本來就該有責任

消費者也是因為名人的背書 才會去購買
其重要性不下通路商

就像我批評聖德科斯 你賣有機產品 你標榜有機
人家出事了 你就急著下架~這不叫做負責
上架前先做食品檢驗 才叫做負責
這只證明 事前的檢驗 一樣都沒做

消費者會買 是因為你標榜有機 而你確實也比較貴 所以你通路商有責任
代言人也是一樣 既然你要背書 你有拿酬勞
消費者也是因為相信你的專業 你的眼光
管你真懂假懂 可以自己送樣去檢驗
食品檢驗有過關 拿出當初的檢驗結果 責任不會要代言人去擔
甚至廠商改配方未告知但是****照舊 搞不好可以依照當初合約提告

若有拿酬勞就要負責任,那衍生的問題就是,該公司員工怎麼辦?都視同共犯?

如果專業真那麼有用,那以後可以捨棄儀器檢驗,找專業人士來看就知道真偽了
另外自行送驗也很好笑,明明產品有政府標章,代言產品卻還要另外送驗才能取信於人,
真是一大諷刺......真正該罵的應該是政府才是,制度規章完全不可信。

不是說代言者不能譴責,只是我個人認為僅能針對明顯疏失,而不是產品在任何狀況下
出包都要找代言人負責,這有點過,更何況真正首要該負責的應是廠商、政府跟政客們。
 
舊 2013-10-23, 04:00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