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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引用:
作者soko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昨天拓到睡著 XDDDDD

如我個人的實際經驗 我個人就有過二次這樣的經驗~~~

一次是販售非法光碟 這是里長拿給我的單子 而我後來去警察局領的 就是因為沒有銷售記錄 沒有犯罪事實 只憑帳號就發人來作筆錄 我問警察我是被告還是證人 他只說我是被通知人 然後問題都是你知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行為.....等 氣的我直接噹他 後來也是順利閃人 約民國89~90年左右

一次是啥忘了 也是郵差以掛號的方式寄來 我家人收到的 後來也是去警局作作筆錄 但是也是到今天都沒下文 那更久 約16~17年前~~

我很確定兩次都不是被告也不是證人~~~

因為有一種是證人的那個我也是接到電話去警局領的 那個跟這個就不同了
舊 2013-10-23, 03:3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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