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oko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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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1條
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
如未獲會晤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
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
雖然法條上是寫送達文書是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但是實務上警察機關的通知書就是由警察送達...
因為郵差不可能幫忙照相黏貼送達...
然後再影印一份送去當地派出所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