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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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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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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3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2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0條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來
民事訴訟法
第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先轉PO到這 要先來去拓荒 晚點談~~~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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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懶的北極熊...
舊 2013-10-22, 09:42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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