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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聯合報
經痛不是病,痛起來要人命。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生理假從現行十二天,合併病假共一年卅天,放寬為卅三天,多出的三天不支薪,但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有六十歲女員工向老闆請生理假,卻因「有違常理」被要求提出醫生證明;過去也有空姐、櫃姐請生理假,被公司刁難的案例。未來,雇主如果要求員工提出醫生證明才准放生理假,可能會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現行規定,員工一年可請卅天病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保障女性,一個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十二天,包含在病假卅天中,可支領半薪。
立委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等人昨天在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建議將生理假獨立出來,讓女性員工在一年卅天病假外,一個月可再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四十二天假。
不過,勞委會擔心,如果多出十二天的生理假,恐會影響雇主雇用女性的意願,反對女性不利。江惠貞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協調,小幅放寬三天生理假,等於一年可以請卅三天,但若請超過卅天,多出來的三天不支薪,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立委也批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雇主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員工檢附生理假的證明,讓員工不敢請假,得忍痛上班。
勞委會也表認同,並舉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安全衛生研究所今年委託研究發現,女性經期狀況、時間都不固定,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的感覺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不應要求檢附證明;委員會也通過初審,未來雇主不得再要求提供生理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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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證明, 拿出血包給主管看嗎?
話說那男性朋友有沒有什麼名目可以立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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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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