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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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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找了一下大陸的刑法20條
內容有:「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用白話說,搶匪"正在搶劫途中"被你殺傷,和搶匪"完成搶劫行為後",你為了搶回失物再追上去將他殺傷...
是兩種不同的認定方式...

台灣好像都一視同仁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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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正確圖
舊 2013-10-14, 10:31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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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離線中